稳就业《意见》解读|规范裁员和支持灵活就业并举
15/01/2020 来源 劳动观察 稳就业《意见》解读|规范裁员和支持灵活就业并举

稳就业《意见》解读|规范裁员和支持灵活就业并举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就稳就业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举措。

  

  规范裁员和支持灵活就业并举

  

  其中《意见》重点提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意见》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裁员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认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里面提到的“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等,这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提法是一致的。而此时提出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条款,共规定了四种可以进行裁员的情形,并非只有企业亏损才可以进行裁员,具体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已提上日程

  

  正是因为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就业遇到的困难,才应该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目前形势下,能就业就是好事,而且灵活就业应不分高低贵贱。”张佶告诉记者。在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部署进一步多措并举做好稳就业工作,要求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会议要求各地着眼稳就业大局,出台更多支持新增就业岗位的措施,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曾刘爱华表示,目前支持灵活就业的新业态越来越多。而且近些年来,我国对创业创新的政策激励也越来越多,所以灵活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近年来,灵活就业在我国快速发展,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都是灵活就业的主力军。灵活就业适应了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契合了雇佣双方的需求变化,吸纳就业的能力已经开始显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会议强调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主要是指吸纳大量灵活就业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等规定上存在标准过严、门槛过高的问题,这一问题在部分行业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同时,现有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扶持和服务体系主要面向正规就业,没有充分覆盖到灵活就业从业者。

  

  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在《意见》里,记者看到了“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提法。记者了解到,在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的“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发出了重要信号。这表明我国将在传统社保体系之外探索新路径来覆盖新业态的劳动者。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必将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完善、劳动就业保障法制的建设以及新就业形态的正规化发展产生重要意义。下一步,探索建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和新就业形态劳动力市场政策将成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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