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收入如何保障?来看世界各国的社会负担机制
27/01/2021 来源 劳动观察 疫情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收入如何保障?来看世界各国的社会负担机制

疫情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收入如何保障?来看世界各国的社会负担机制


在近日落幕的“首届长三角劳动法治建设论坛”上,疫情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收入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普遍关注。


疫情隔离期间,各国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填补工资减损,其中一些措施值得借鉴与思考。


域外经验主要来自保险和政府负担两种模式。其中保险模式又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的支撑:


在日本,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雇主并无支付工资的义务。但在因雇主的责任导致劳动者休业的情况下,按照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6条的规定,雇主必须在休业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平均工资60%以上的休业津贴。


同时也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对 “休业津贴”的补偿制度,即社会保险基金(“雇佣保险”基金)补偿雇主在休业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休业津贴”;


意大利主要通过“补贴基金”方式进行劳动者待遇给付风险的分担。当经济波动时,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不是由雇主承担,而是上升至社会层面,由具有特殊公共基金性质的“补贴基金”来保障因企业停工而中止劳动或减少工时的劳动者的收入。


该补贴基金的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出资设立,现已成为对抗周期性危机和重整程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公力救济的主要手段,对保持大规模解雇数量相对降低起了积极作用。 这一基金类似于社会保险基金,也是一种雇主和雇员共担责任的形式,当企业因疫情而陷入经营困难时,可以申请补助。


商业保险的参与:


此种类型见于加拿大,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在疫情期间,雇员可以利用加拿大的短期丧失劳动能力保险来填补疫情期间因为伤病无法工作而损失的工资收入,需要雇主为雇员购买。投保后,劳动者可享有该保险下的疾病津贴。


通常情况下,该津贴的数额不少于就业保险的津贴数额。在疫情隔离过程中,加拿大的部分保险集团提出如果公共卫生部门或医疗专业人员指示雇员进行自我隔离,那么雇员的工作缺勤在医学上就是必要的,公司会将雇员的自我隔离期视为住院期间。


政府负担则是另外一种重要模式。


政府负担模式是指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因采取人员隔离或下令停工企业的劳动者待遇均由政府负担。


以德国为例。德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被禁止工作或隔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任何病原体携带者或被怀疑是携带者之人,因第31条第2款,被禁止从事工作而因此遭受损失的,均应获得金钱赔偿。该条同样适用于因为携带病原体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的人。


具体数额方面,前六周赔偿金应当完全填补收入的损失,从第七周开始,赔偿金相当于《社会法典》规定的疾病津贴的数额。


同时,德国《节假日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法》规定,若雇员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生病无法工作的,雇主有“六周为限的工资续付义务”。


在雇佣期间,雇主支付给被隔离或被禁止工作的劳动者不超过六周的工资,其相关金额可向政府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补偿。


针对疫情期间的劳动者待遇问题,各国采取的解决措施均有一定的共性,即跳出了私法视野下劳动关系的二元主体格局,不拘泥于劳动给付与劳动受领的双务关系,而是以社会风险,社会承担的原则为准,充分发挥社会负担机制的作用,运用保险大数法则及政府公权力的托底,来尽可能的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待遇的平稳过度。


我国现有的针对疫情隔离的劳动者待遇给付规定,都强调“正常”支付工资,仅有“停工、停产”情形下给出待遇给付降低的规定。


社会的风险应该由社会共同承担,要真正处理好隔离期间,劳动者待遇问题。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发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的填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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