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再次调整
12/09/2019 来源 劳动报 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再次调整

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再次调整


       小王9月看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一则公告《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公告》,其中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从2019年9月1日起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其中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7%的,月缴存额上限344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6%的,月缴存额上限2464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的,月缴存额上限1970元……”这让小王犯起了迷糊,根据以往的惯例,公积金存缴额的上下限,每年只调整一次。但小王记得今年4月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发布过《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公告》,当时的口径是:“自2019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7%的,月缴存额上限3290元,下限为33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6%的,月缴存额上限2820元,下限为29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的,月缴存额上限2350元,下限为242元。” 这是怎么回事,今年公积金存缴的上限怎么变化了2次?缴存额上限调整了,下限有调整吗?是否会涉及所有的职工?对于需要调整的人群,自4月起至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需要补缴吗?本文就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简单介绍。


一、2019年起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采取新口径办法。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指出:“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该文件对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6月,上海市统计局发布了《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其中明确:“经加权计算,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5176元。”该文件同时指出: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发布上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新、老平均工资在统计的地域范围、调查对象、人员类型等存在差异,两者指标不可比。


针对这一调整,上海市人社部门发布文件表示2019年5月起,本市以8211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参考水平。我们不难发现,这次公积金,其实是实现“公积金”与“社会保险”采用统一参考水平的一次调整。因此,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其网站也明确了:“因平均工资口径调整,为有序平稳衔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从9月1日起本市上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单位在完成8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以后,可以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不作调整。”


二、公积金上限9月调整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除了调整的具体原因,用人单位需要了解,一些其他方面的内容也需要了解:


1、本次调整不涉及所有用人单位。


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1)如果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的月缴存额超过4月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以下简称“原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应为其重新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办理汇缴。(2)如果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的月缴存额未超过原月缴存额上限的,不需要办理调整。


2、本次调整非自动调整。


此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不是自动执行新的月缴存额上限,单位需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或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调整。


3、只涉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不涉及调整缴存比例。


单位选择确定本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在同一缴存年度内不能更改。所以此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时,单位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


4、原月缴存额上限与新月缴存上限差额部分无需补缴。


此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从9月1日开始,此前已缴存月份按照原月缴存额上限缴存的金额与新月缴存额上限存在差额的部分不再补缴。


5、网页版、客户端和网点都可以操作本次调整。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均可以操作调整月缴存额上限。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可以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调整月缴存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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